拍写真集一直是演艺界明星的 “ 专利 ” ,不知从何时起,走向平民化了,并似乎与裸体沾上了说不清楚的关系。
拍人体写真集的报道在上海、成都、武汉等地近来屡见报端。据报道,早在 1987 年,武汉市一家影楼就应顾客要求开了拍摄之先河。
今年以来此风更盛,几乎每天都有人预约拍人体写真集。一位女记者还详实地记录下一个 18 岁女孩拍摄人体写真集的全过程: “ 女孩将自己的胴体暴露于摄影师的面前,她的脸红红的,呼吸也变得有些急促,还有些遮遮掩掩。女孩的身体一开始有些僵硬,两名女助手上前帮她摆布好自然的造型。记者注意到,摄影师一直与被摄者保持着一定距离。在整个拍摄过程中,摄影师及其助手都一脸严肃。 ” 该文章中说,之后女孩还同摄影师达成协议,同意将自己的照片挂在摄影室里展示。
据了解,前来拍人体写真的多数都是
20
岁左右的年轻女孩,也有
30
岁左右及刚结婚的女士。有人称,其想法是给青春留下一份记录,也有的是抱着尝试的心理拍片;还有一些女孩愿意享受一下昔日只有明星才有的
“
特权
”
。尽管心理状态不同,但是据摄影师说,来影楼拍人体写真的女孩大部分受过高等教育,素质很高,有相当一部分是白领,也有留学回来的、教师、模特和其他行业的。她们都欣赏艺术,愿意展示自己。
众说纷纭话写真。在日本,有些女孩子
18
岁成年时到摄影厅拍写真集,成了一种时尚,在我国,不同年龄的人对此事的看法迥然不同,年纪越小对此事的认同程度越高。某杂志社一位
24
岁的女编辑认为:
“
拍人体写真这事很正常,这些人欣赏自己的身体,想把青春留住,没什么不对的,毕竟年龄大了人体的外形美就不存在了。
”
某电脑公司一位
21
岁男性技术员说:
“
基本赞同,但如果我是女孩肯定不会拍。在现在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我害怕照片会通过电脑加以处理,万一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就算提起诉讼,大伙儿都知道了。压力太大,让人受不了。
”
某大学一位
50
岁的男性教授表示:
“
这不太适当,应当加以限制,也不能到处都是这样的影楼,诱惑年轻女孩去拍这种照片,至少不应该提倡。
”
社会对拍人体写真的看法有其道理,但总体上人们更关注的是,影楼拍摄人体写真这种经营行为将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这种从艺术派生出来的商业行为的尺度如何掌握?会不会因尺度把握不好而引发犯罪?
艺术创作还是商业行为。一位摄影师认为:
“
这可能是一种商业艺术。虽然是人体摄影,但不能视为纯艺术创作。因为大部分影楼都是在拍摄之前直接收取费用,它不是以创造为先导,而是以经营为目的,是一种带有艺术性的商业行为。
”
另一位摄影师则认为:
“
人体写真照片是一种特殊商品,也可以称为艺术商品。这是艺术影楼服务的一个项目,是商业艺术。
”
人体艺术摄影是一种很美的东西,不能简单地认为是
“
黄色
”
。但是可能因为某些其他的思想意识,造成了社会上大部分人对此不能接受。目前,在台湾、北京、广州等地,人体摄影艺术发展较快,有些模特的意识也达到了引导摄影师的地步。其中北京、广州等地的人体摄影在商业方面也是走在前端。
还有位摄影师表示,作为人体艺术摄影,国际上对模特姿态、裸露部位等都有明文规定。影楼如果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来做,是真正表现一种美,必然会吸引一部分人群,对于摄影艺术的发展也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目前一部分人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并没有真正认识到人体摄影的艺术性,愿意拍摄可能只是跟风,因此这个消费群体有可能扩大,也可能会缩小。
谁来管一管
“
人体写真
”
。上海一家媒体发表文章指出,人体美作为艺术,似也无足深怪。然而,艺术不等于裸照,否则岂不是黄色淫秽照片也成了
“
艺术
”
。至于所谓的
“
写真
”
到底有多少
“
艺术
”
的成分,也是值得打上问号的。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即便在西方,一些明星的
“
写真
”
,也是一种商业化炒作的东西,明星捞钱,商家借此敛财者比比皆是。更何况在我们这里,无非是东施效颦,盲目追风,倘若流风所及,以为一裸就
“
美好
”
,一脱就
“
青春
”
,既说不上有多少艺术的趣味,又颇有误导青少年之嫌。如果涉世未深的青少年趋之若鹜,不要说对于审美趣味的提高有害无益,对于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更无半点好处。
文章并进一步针对有关报道中提及的内容认为,说到底,引诱商家的无非是
“
裸体写真
”
利益。且不说这些影楼设此经营业务是否法规允许,更担心如果有不法商人乘机大量复制、散发,借此牟利,对当事人后果恐怕不堪设想。难怪有报道提到,对此持反对态度的人不在少数,还有不少人呼吁要严加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赵秉志认为,拍人体写真不属《刑法》管辖范畴。只有当它触犯《刑法》第
367
条第
1
款及第
3
款的规定时,其行为才算是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新闻出版署扫黄办有关人士指出,人体写真照片不是出版物,但是摄影师若把这些照片编辑成册出版,并整体上宣传淫荡形象,有描述性过程、性感受或突出生殖器官的,并把这类出版物拿到社会上发表、贩卖、公开传播的就是黄色、色情的出版物,应追究法律责任。
在拍摄人体写真尚缺乏明确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成都一家影楼为此被处以
5000
元的罚款。事情很简单,成都一个摄影工作室应顾客的要求放大了一张其半身人体写真照片,小工从制作室取出照片送摄影室的途中受到联防人员查问,结果摄影室老板被罚款
5000
元。摄影师不理解被处罚是其违反了哪条法律规定,看来,这一问题亟待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强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赵秉志认为,拍人体写真不属《刑法》管辖范畴。只有当它触犯《刑法》第
367
条第
1
款及第
3
款的规定时,其行为才算是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新闻出版署扫黄办有关人士指出,人体写真照片不是出版物,但是摄影师若把这些照片编辑成册出版,并整体上宣传淫荡形象,有描述性过程、性感受或突出生殖器官的,并把这类出版物拿到社会上发表、贩卖、公开传播的就是黄色、色情的出版物,应追究法律责任。
在拍摄人体写真尚缺乏明确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成都一家影楼为此被处以
5000
元的罚款。事情很简单,成都一个摄影工作室应顾客的要求放大了一张其半身人体写真照片,小工从制作室取出照片送摄影室的途中受到联防人员查问,结果摄影室老板被罚款
5000
元。摄影师不理解被处罚是其违反了哪条法律规定,看来,这一问题亟待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强管理。
谁来管一管 “ 人体写真 ” 。上海一家媒体发表文章指出,人体美作为艺术,似也无足深怪。然而,艺术不等于裸照,否则岂不是黄色淫秽照片也成了 “ 艺术 ” 。至于所谓的 “ 写真 ” 到底有多少 “ 艺术 ” 的成分,也是值得打上问号的。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即便在西方,一些明星的 “ 写真 ” ,也是一种商业化炒作的东西,明星捞钱,商家借此敛财者比比皆是。更何况在我们这里,无非是东施效颦,盲目追风,倘若流风所及,以为一裸就 “ 美好 ” ,一脱就 “ 青春 ” ,既说不上有多少艺术的趣味,又颇有误导青少年之嫌。如果涉世未深的青少年趋之若鹜,不要说对于审美趣味的提高有害无益,对于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更无半点好处。
文章并进一步针对有关报道中提及的内容认为,说到底,引诱商家的无非是
“
裸体写真
”
利益。且不说这些影楼设此经营业务是否法规允许,更担心如果有不法商人乘机大量复制、散发,借此牟利,对当事人后果恐怕不堪设想。难怪有报道提到,对此持反对态度的人不在少数,还有不少人呼吁要严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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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条第
1
款及第
3
款的规定时,其行为才算是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新闻出版署扫黄办有关人士指出,人体写真照片不是出版物,但是摄影师若把这些照片编辑成册出版,并整体上宣传淫荡形象,有描述性过程、性感受或突出生殖器官的,并把这类出版物拿到社会上发表、贩卖、公开传播的就是黄色、色情的出版物,应追究法律责任。
在拍摄人体写真尚缺乏明确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成都一家影楼为此被处以
5000
元的罚款。事情很简单,成都一个摄影工作室应顾客的要求放大了一张其半身人体写真照片,小工从制作室取出照片送摄影室的途中受到联防人员查问,结果摄影室老板被罚款
5000
元。摄影师不理解被处罚是其违反了哪条法律规定,看来,这一问题亟待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强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赵秉志认为,拍人体写真不属《刑法》管辖范畴。只有当它触犯《刑法》第 367 条第 1 款及第 3 款的规定时,其行为才算是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新闻出版署扫黄办有关人士指出,人体写真照片不是出版物,但是摄影师若把这些照片编辑成册出版,并整体上宣传淫荡形象,有描述性过程、性感受或突出生殖器官的,并把这类出版物拿到社会上发表、贩卖、公开传播的就是黄色、色情的出版物,应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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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创作还是商业行为。一位摄影师认为: “ 这可能是一种商业艺术。虽然是人体摄影,但不能视为纯艺术创作。因为大部分影楼都是在拍摄之前直接收取费用,它不是以创造为先导,而是以经营为目的,是一种带有艺术性的商业行为。 ” 另一位摄影师则认为: “ 人体写真照片是一种特殊商品,也可以称为艺术商品。这是艺术影楼服务的一个项目,是商业艺术。 ”
人体艺术摄影是一种很美的东西,不能简单地认为是 “ 黄色 ” 。但是可能因为某些其他的思想意识,造成了社会上大部分人对此不能接受。目前,在台湾、北京、广州等地,人体摄影艺术发展较快,有些模特的意识也达到了引导摄影师的地步。其中北京、广州等地的人体摄影在商业方面也是走在前端。
还有位摄影师表示,作为人体艺术摄影,国际上对模特姿态、裸露部位等都有明文规定。影楼如果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来做,是真正表现一种美,必然会吸引一部分人群,对于摄影艺术的发展也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目前一部分人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并没有真正认识到人体摄影的艺术性,愿意拍摄可能只是跟风,因此这个消费群体有可能扩大,也可能会缩小。
谁来管一管
“
人体写真
”
。上海一家媒体发表文章指出,人体美作为艺术,似也无足深怪。然而,艺术不等于裸照,否则岂不是黄色淫秽照片也成了
“
艺术
”
。至于所谓的
“
写真
”
到底有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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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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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真
”
,也是一种商业化炒作的东西,明星捞钱,商家借此敛财者比比皆是。更何况在我们这里,无非是东施效颦,盲目追风,倘若流风所及,以为一裸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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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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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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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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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署扫黄办有关人士指出,人体写真照片不是出版物,但是摄影师若把这些照片编辑成册出版,并整体上宣传淫荡形象,有描述性过程、性感受或突出生殖器官的,并把这类出版物拿到社会上发表、贩卖、公开传播的就是黄色、色情的出版物,应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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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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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摄影师不理解被处罚是其违反了哪条法律规定,看来,这一问题亟待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强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赵秉志认为,拍人体写真不属《刑法》管辖范畴。只有当它触犯《刑法》第 367 条第 1 款及第 3 款的规定时,其行为才算是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新闻出版署扫黄办有关人士指出,人体写真照片不是出版物,但是摄影师若把这些照片编辑成册出版,并整体上宣传淫荡形象,有描述性过程、性感受或突出生殖器官的,并把这类出版物拿到社会上发表、贩卖、公开传播的就是黄色、色情的出版物,应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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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规定时,其行为才算是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新闻出版署扫黄办有关人士指出,人体写真照片不是出版物,但是摄影师若把这些照片编辑成册出版,并整体上宣传淫荡形象,有描述性过程、性感受或突出生殖器官的,并把这类出版物拿到社会上发表、贩卖、公开传播的就是黄色、色情的出版物,应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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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对拍人体写真的看法有其道理,但总体上人们更关注的是,影楼拍摄人体写真这种经营行为将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这种从艺术派生出来的商业行为的尺度如何掌握?会不会因尺度把握不好而引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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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可能是一种商业艺术。虽然是人体摄影,但不能视为纯艺术创作。因为大部分影楼都是在拍摄之前直接收取费用,它不是以创造为先导,而是以经营为目的,是一种带有艺术性的商业行为。
”
另一位摄影师则认为:
“
人体写真照片是一种特殊商品,也可以称为艺术商品。这是艺术影楼服务的一个项目,是商业艺术。
”
人体艺术摄影是一种很美的东西,不能简单地认为是
“
黄色
”
。但是可能因为某些其他的思想意识,造成了社会上大部分人对此不能接受。目前,在台湾、北京、广州等地,人体摄影艺术发展较快,有些模特的意识也达到了引导摄影师的地步。其中北京、广州等地的人体摄影在商业方面也是走在前端。
还有位摄影师表示,作为人体艺术摄影,国际上对模特姿态、裸露部位等都有明文规定。影楼如果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来做,是真正表现一种美,必然会吸引一部分人群,对于摄影艺术的发展也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目前一部分人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并没有真正认识到人体摄影的艺术性,愿意拍摄可能只是跟风,因此这个消费群体有可能扩大,也可能会缩小。
谁来管一管
“
人体写真
”
。上海一家媒体发表文章指出,人体美作为艺术,似也无足深怪。然而,艺术不等于裸照,否则岂不是黄色淫秽照片也成了
“
艺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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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真
”
到底有多少
“
艺术
”
的成分,也是值得打上问号的。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即便在西方,一些明星的
“
写真
”
,也是一种商业化炒作的东西,明星捞钱,商家借此敛财者比比皆是。更何况在我们这里,无非是东施效颦,盲目追风,倘若流风所及,以为一裸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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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脱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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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说不上有多少艺术的趣味,又颇有误导青少年之嫌。如果涉世未深的青少年趋之若鹜,不要说对于审美趣味的提高有害无益,对于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更无半点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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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裸体写真
”
利益。且不说这些影楼设此经营业务是否法规允许,更担心如果有不法商人乘机大量复制、散发,借此牟利,对当事人后果恐怕不堪设想。难怪有报道提到,对此持反对态度的人不在少数,还有不少人呼吁要严加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赵秉志认为,拍人体写真不属《刑法》管辖范畴。只有当它触犯《刑法》第
367
条第
1
款及第
3
款的规定时,其行为才算是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新闻出版署扫黄办有关人士指出,人体写真照片不是出版物,但是摄影师若把这些照片编辑成册出版,并整体上宣传淫荡形象,有描述性过程、性感受或突出生殖器官的,并把这类出版物拿到社会上发表、贩卖、公开传播的就是黄色、色情的出版物,应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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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元的罚款。事情很简单,成都一个摄影工作室应顾客的要求放大了一张其半身人体写真照片,小工从制作室取出照片送摄影室的途中受到联防人员查问,结果摄影室老板被罚款
5000
元。摄影师不理解被处罚是其违反了哪条法律规定,看来,这一问题亟待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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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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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款的规定时,其行为才算是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新闻出版署扫黄办有关人士指出,人体写真照片不是出版物,但是摄影师若把这些照片编辑成册出版,并整体上宣传淫荡形象,有描述性过程、性感受或突出生殖器官的,并把这类出版物拿到社会上发表、贩卖、公开传播的就是黄色、色情的出版物,应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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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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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管一管 “ 人体写真 ” 。上海一家媒体发表文章指出,人体美作为艺术,似也无足深怪。然而,艺术不等于裸照,否则岂不是黄色淫秽照片也成了 “ 艺术 ” 。至于所谓的 “ 写真 ” 到底有多少 “ 艺术 ” 的成分,也是值得打上问号的。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即便在西方,一些明星的 “ 写真 ” ,也是一种商业化炒作的东西,明星捞钱,商家借此敛财者比比皆是。更何况在我们这里,无非是东施效颦,盲目追风,倘若流风所及,以为一裸就 “ 美好 ” ,一脱就 “ 青春 ” ,既说不上有多少艺术的趣味,又颇有误导青少年之嫌。如果涉世未深的青少年趋之若鹜,不要说对于审美趣味的提高有害无益,对于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更无半点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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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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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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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规定时,其行为才算是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新闻出版署扫黄办有关人士指出,人体写真照片不是出版物,但是摄影师若把这些照片编辑成册出版,并整体上宣传淫荡形象,有描述性过程、性感受或突出生殖器官的,并把这类出版物拿到社会上发表、贩卖、公开传播的就是黄色、色情的出版物,应追究法律责任。
在拍摄人体写真尚缺乏明确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成都一家影楼为此被处以
5000
元的罚款。事情很简单,成都一个摄影工作室应顾客的要求放大了一张其半身人体写真照片,小工从制作室取出照片送摄影室的途中受到联防人员查问,结果摄影室老板被罚款
5000
元。摄影师不理解被处罚是其违反了哪条法律规定,看来,这一问题亟待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强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赵秉志认为,拍人体写真不属《刑法》管辖范畴。只有当它触犯《刑法》第 367 条第 1 款及第 3 款的规定时,其行为才算是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新闻出版署扫黄办有关人士指出,人体写真照片不是出版物,但是摄影师若把这些照片编辑成册出版,并整体上宣传淫荡形象,有描述性过程、性感受或突出生殖器官的,并把这类出版物拿到社会上发表、贩卖、公开传播的就是黄色、色情的出版物,应追究法律责任。
在拍摄人体写真尚缺乏明确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成都一家影楼为此被处以 5000 元的罚款。事情很简单,成都一个摄影工作室应顾客的要求放大了一张其半身人体写真照片,小工从制作室取出照片送摄影室的途中受到联防人员查问,结果摄影室老板被罚款 5000 元。摄影师不理解被处罚是其违反了哪条法律规定,看来,这一问题亟待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强管理。
谁来管一管 “ 人体写真 ” 。上海一家媒体发表文章指出,人体美作为艺术,似也无足深怪。然而,艺术不等于裸照,否则岂不是黄色淫秽照片也成了 “ 艺术 ” 。至于所谓的 “ 写真 ” 到底有多少 “ 艺术 ” 的成分,也是值得打上问号的。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即便在西方,一些明星的 “ 写真 ” ,也是一种商业化炒作的东西,明星捞钱,商家借此敛财者比比皆是。更何况在我们这里,无非是东施效颦,盲目追风,倘若流风所及,以为一裸就 “ 美好 ” ,一脱就 “ 青春 ” ,既说不上有多少艺术的趣味,又颇有误导青少年之嫌。如果涉世未深的青少年趋之若鹜,不要说对于审美趣味的提高有害无益,对于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更无半点好处。
文章并进一步针对有关报道中提及的内容认为,说到底,引诱商家的无非是
“
裸体写真
”
利益。且不说这些影楼设此经营业务是否法规允许,更担心如果有不法商人乘机大量复制、散发,借此牟利,对当事人后果恐怕不堪设想。难怪有报道提到,对此持反对态度的人不在少数,还有不少人呼吁要严加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赵秉志认为,拍人体写真不属《刑法》管辖范畴。只有当它触犯《刑法》第
367
条第
1
款及第
3
款的规定时,其行为才算是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新闻出版署扫黄办有关人士指出,人体写真照片不是出版物,但是摄影师若把这些照片编辑成册出版,并整体上宣传淫荡形象,有描述性过程、性感受或突出生殖器官的,并把这类出版物拿到社会上发表、贩卖、公开传播的就是黄色、色情的出版物,应追究法律责任。
在拍摄人体写真尚缺乏明确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成都一家影楼为此被处以
5000
元的罚款。事情很简单,成都一个摄影工作室应顾客的要求放大了一张其半身人体写真照片,小工从制作室取出照片送摄影室的途中受到联防人员查问,结果摄影室老板被罚款
5000
元。摄影师不理解被处罚是其违反了哪条法律规定,看来,这一问题亟待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强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赵秉志认为,拍人体写真不属《刑法》管辖范畴。只有当它触犯《刑法》第 367 条第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