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网-南国早报南宁讯 (见习记者宋甲子 记者苏华)4月5日晚,南宁市民黄先生和朋友们在钻石广场“K歌迷”唱歌至6日零时30分,出门准备取车时,却发现各自的摩托车都不见了,大家以为车辆被盗并正想报警时,“K歌迷”的保安告知,他们的车辆已经被车辆保管方的人拖走了,得等到天亮后才能取车,还得交纳一定的拖车费用。
遭遇38元超时拖车费
4月6日下午2时,黄先生与另两名被拖走摩托车的市民,先后来到钻石广场“K歌迷”前方的停车场寻车。记者接到线索后来到现场,亲历他们的寻车经过。黄先生从保管车辆的工作人员那里得知,5日晚停放在那里的摩托车中,有3辆因为保管时间超过了晚上10时30分,车辆已经被拖到安全的地方停放了,并让黄先生联系拖车人的电话。黄先生拨通电话后不久,现场来了一名胖男子。在描述了车辆的型号及车牌号后,胖男子表示黄先生等3人的摩托车就在自己手上,但每辆车得交纳38元钱才能取车,其中3元停车费,35元拖车费。
黄先生听到这样的答复后很惊讶。因为5日下午6时存放摩托车的时候,保管员并没有提醒车辆停放超过晚上10时30分后会被拖走。而且在对方发放的保管车牌上,也没有注明“车辆超时停放会被拖车”等字样。在该停车场的周围,也没有看到类似的告示牌。
摩托被扣出行不便
黄先生说,他5日晚上发现摩托车被拖走后,只好打的回家,6日是坐公交车来的。由于自己的交通工具被非执法人员“暂扣”,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不便。下午3时,黄先生由于要赶时间去上班,只好向胖男子交纳了38元的“超时停车费”。
记者在钻石广场负一层看到,这里就有一个昼夜服务的地下停车场。如果拖车一方真的是出于托管人的车辆安全着想,应该就近拖车节省人力、物力才对,为什么偏要选择几百米远的交通银行地下停车场呢?
不交拖车费不能取车
黄先生走后,胖男子便离开了。而同样被拖走摩托车的苏先生和陈先生一直没有交纳“超时停车费”,他们认为这个费用收得不合理。随后,苏先生拨打了摩托车保管牌上留下的“南宁市兴宁区民生社区服务中心”的电话,但一直没人接听。
6日下午4时,胖男子约陈先生到南宁市第九中学旁边的交通银行门前。协商中,陈先生愿意交纳从5日下午6时至晚上10时半的停车费,而之后产生的拖车费用不予支付。但胖男子仍坚持38元“超时停车费”,否则就拿不到车。陈先生还表示,希望能和拖车方的负责人对话,但遭到胖男子的拒绝。
在软磨硬泡后,胖男子降低了拖车费用,说只要20元就把摩托车还给陈先生,但不提供拖车费用的收据或发票。陈先生提出先看车后交费的要求。胖男子把陈先生等人带到了交通银行的地下停车场。在该停车场的门口,一名头发花白、穿着保安制服的男子和胖男子打招呼:“你又来拿车了?”不久,陈先生和苏先生在停车场的尽头找到了自己的摩托车。
交通银行地下停车场的保管员说,在该停车场停放摩托车,每晚每辆是3元,“现在这两辆车的保管牌在胖男子手中,他们只认持有该停车场保管牌的人,没有牌就不能拿车”。由于陈先生和苏先生不愿交纳拖车费,取车搁浅。
针对此事,记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