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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同居分手签下“分房协议” 男方反悔告上法庭
来源:南国早报      采编:爱南湖婚庆网 采编
发布时间:[08-08-29 17:27:04]  点击次数:[]

南国早报网-南国早报记者 王克础 通讯员 蓝海鹰

  一对情人在同居时购买了一套房子,两人分手时签下了一份“分房协议”:“共有的那套房子,由女方居住……如果女方再婚或和他人同居,必须一次性再付给男方两万元人民币;如果女方终身不嫁,这套房屋也就永远归女方所有……”后来男方反悔,将女方告到法院想要回一半的房产。那么,这样的“分手协议”是否有效,法院又是如何判决呢?

  同居分手

  签订房屋分割协议

  现年35岁的大勇,家住南宁市良庆区。1995年5月,已成家的大勇认识了比自己年长一岁的李花。两人时常以姐弟相称,交往密切,最终同居在一起。1998年10月26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大勇与前妻离婚。离婚后,大勇与李花并没到有关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继续同居生活。

  经过几年的拼搏,两人有了一定的积蓄。2004年9月,两人以李花的名义,在大沙田金沙大道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购房时,由李花向银行按揭贷款购房及办理房屋产权证,李花是房屋所有权人。购房后,两人给新房购置了衣柜、茶几等价值近万元的家具。

  由于工作繁忙,李花一直没生育小孩,“婚姻”生活开始出现波折。去年11月14日,大勇与李花签订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书》,该协议书写明:“我们双方共同协议,分开来住。我们有房产一套,暂由我妻李花居住(不得出卖),大勇搬出去租房住。10年来由于工作繁忙,没有生小孩子,李花可以领养小孩子共同居住,现李花付给大勇一万元人民币,如果李花再婚或和他人同居必须一次性再付给大勇两万元人民币。这套房屋一切使用权全部属于李花,大勇无权干涉。如果李花终身不嫁,这套房屋永远属于李花所有。大勇也无权干涉,如违约可以诉讼法院……”

  男方反悔

  上庭要求重分房产

  签订协议后,大勇与李花即分开生活。看到南宁的房价不断上涨,大勇后悔当初不该把房子全部让给李花。于是,他找到李花,希望她分一半房产给他。对于大勇的要求,李花当然不肯,因为她手上有双方签订的“分手”协议。

  今年1月,大勇一纸诉状将李花告到了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平均分割房产和家具等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大勇与李花相识后,双方在未婚的情况下,没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这种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两人因同居期间财产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按照大勇的诉讼请求,良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他与李花非法同居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纠纷问题。法院一审认为,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者是李花一人,房屋产权证也在李花一人名下,但李花对于大勇提供的《财产分割协议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协议表明双方认可该房产属于同居期间财产,且双方已对该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因此,法院认定该房产属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分房协议部分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在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由大勇搬出房子,另找地方租住,由李花给大勇支付人民币一万元后,房产归李花所有,这一部分属于有效协议。但约定的“如果李花再婚或和他人同居必须一次性再付给大勇两万元人民币。这套房屋一切使用权全部属于李花,大勇无权干涉。如果李花终身不嫁,即这套房屋也就永远是李花所有”的这一部分协议,属于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及限制人身自由条款,应属无效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应认定有效。因此李花应承担支付大勇一万元的义务。

  庭审中,双方确认共同家具价值为5000元。由于这些家具放置在李花的住所,法院认为家具应归李花所有为宜,但李花应补偿2500元给大勇。

  今年3月6日,良庆区人民法院综合以上情况,一审判决房屋归李花所有,李花补偿大勇一万元;其他共同财产归李花所有,李花补偿给大勇2500元;驳回大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5月20日,大勇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8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大勇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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